周女士住的房屋被征收了。征收时,周女士同意妹妹周某做房屋承租人。周某拿到承租人资格后突然翻脸,不愿分享房屋动迁利益。法院判决结果显示,作为房屋承租人的周某竟没获得任何动迁利益。
周女士和周某为同胞姐妹,其母所在单位早年分配了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母亲,周女士姐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周女士去了安徽,后在当地和李先生结婚,生下一子小李。1992年小李按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2001年,周女士和李先生退休,户口也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2017年,周女士父母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周女士一家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周某于1980年和赵某结婚,生下一子小赵。1987年赵某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一家三口均为公房受配人。2002年,周某一家三口户口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之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
2024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2日,房屋所在的区政府发布该地块征收公告。之后周某多次找到周女士夫妇,反复强调若系争房屋中没有承租人,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很多事项便不便办理,要求周女士一家同意变更房屋承租人为自己。周女士一开始有所顾虑,后周某到周女士家反复游说,周女士一家不胜其烦,签字同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周某。同年5月6日,周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22万余元。这时周某认为自己胜券在握,称其是房屋承租人,所有动迁房和动迁款都是她一家的。直到这时,周女士才恍然大悟,知道自己受了周某哄骗,十分后悔。
周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在征收开始后周女士一家签字同意变更周某为承租人,周女士一家的征收补偿利益并不会受到影响。纵观全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仍应归属于周女士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周女士一家户口迁入系落实知青和知青子女回沪政策的结果,且在系争房屋中实际长期居住,当然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周某一家三口无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一家三口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当然应该排除房屋同住人地位。再次,征收开始后周女士一家虽书面同意周某做了房屋承租人,但这种变更的新承租人和征收之前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而变更的新承租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周某的承租人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临时完成的,周某的身份只是相当于签约代表。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过程中,周某并不享受房屋承租人特有的权利。周某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仍然要按照同住人条件进行认定。
后周女士一家三口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判决结果与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过程中变更的新承租人地位上相当于签约代表,周某一家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同住人身份,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原告周女士一家三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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