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两个弟弟把周女士一家三口诉至法院,原以为有获胜把握,但判决结果却是两名原告一无所获。
周女士和周某、周某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周家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上世纪七十年代周女士去了安徽,其子小赵于1986年按政策,户籍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1997年周女士和丈夫老赵的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直至房屋被拆迁。1984年周某婚后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1985年周某某婚后在其单位也享受了福利分房。周某和周某某在获得福利分房后均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一并迁出。2001年周家父母先后去世。2003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周女士。2007年周某、周某某多次找到周女士夫妇,称系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要求把他们兄弟二人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遭周女士夫妇拒绝。之后兄弟俩多次到系争房屋吵闹,要求入住,老赵为此多次报警。2009年7月,周某和周某某趁老赵和小赵不在家,闯入系争房屋,软硬兼施迫使周女士签了一份“家庭协议书”,上有“系争房屋为父母所遗留,周女士作为承租人,认可周某、周某某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将来房屋被拆迁,所有动迁利益由周某、周某某、周女士三人均分”等字样。
2023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时周女士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周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29万余元。周某和周某某多次找上门,要求协商动迁款分配问题,均被周女士一家拒绝。兄弟俩眼见协商不成,一纸诉状把周女士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按照三姐弟签订的家庭协议,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周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三姐弟签订的协议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周女士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家庭协议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该协议为公房被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归属的约定,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虽然户籍不在册的大家庭成员可以被约定为动迁利益的受益人,但是该约定应当取得包含公房承租人和所有公房户籍在册人员书面一致同意,在遗漏户籍在册人员的情况下,应当取得遗漏人员的事后书面追认,否则该协议为无效。本案中,老赵和小赵没有签署协议,没有认可两名原告参与分配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次,原告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虽来源于周氏姐弟的父母,但系争房屋性质为公租房,周家父母去世后,对系争房屋丧失了一切权利,系争房屋并非老人的遗产,非户籍人员并不能基于继承关系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周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家庭协议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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