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徐女士和弟弟徐某两家共计六人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内,本来谈好两家均分动迁款方案,但徐某突然变卦,无奈徐女士把徐某一家告上了法院并大获全胜。
徐女士和徐某是同胞姐弟,父母在沪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1969年,徐女士去了安徽,并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刘。1986年6月,小刘按照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书,生活由外公外婆照顾。1987年,徐女士夫妇从安徽调入位于江苏的上海海丰农场工作。1988年,徐女士夫妇在海丰农场分得一套福利公房。1993年,徐女士夫妇工作调动至上海,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4年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离系争房屋。徐某婚后于1989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分得了使用面积为16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是其一家三口。2004年徐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徐某的女儿18周岁时即去了澳大利亚,后一直在澳大利亚生活。徐某夫妇居住系争房屋至房屋被征收。2018年,徐某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
2023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徐某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25万余元。本来谈好两家均分方案,但徐某突然变卦,徐某认为系争房屋补偿款应归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理由是,截至征收前,姐姐一家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姐姐一家已在海丰农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而自己一家虽有单位分房,但当年的分房面积小,不属于福利房性质。徐女士考虑亲情愿意让步,提出只要200万元,余下的425万元归属于徐某一家三口,但徐某最终只愿给徐女士一家50万元,且无商量余地。
徐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徐女士一家三口所有。首先,徐女士一家三口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子小刘按照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徐女士夫妇户口从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徐女士在江苏海丰农场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其次,徐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女儿成年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三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断房屋居住困难的标准是按照分房当年的标准而非现在住房标准,徐某分得的公房,虽然居住面积仅16平方米,但按照当时人均4平方米住房解困政策,该住房面积已达住房解困标准,当然属于福利分房。徐某一家三口在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他处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徐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上,徐女士表达了考虑亲情自愿给被告一家50万元的想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一家获得5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575万余元归属原告徐女士一家所有。不懂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徐某漫天要价,结果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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